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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63条

第91.963条 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对于有关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的条款,使用下列术语解释:

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配备三名驾驶员的机组。

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代管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代管人或飞行机组无法控制且预先没有得知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多时区飞行,在北纬60度和南纬60度之间,连续向东或向西跨越不少于5个时区的飞行。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航空器代管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代管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参加代管航空器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91.963和第91.965条对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在飞行任务预计结束时间之前24小时内,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由于运行延误需延长值勤时间或飞行时间时,应当得到代管人的批准并得到飞行机组的同意,且不得超出本规则第91.965条规定的最高限制。

当待命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认为执行该次飞行将违反本规则的飞行、值勤和休息要求时,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拒绝执行该次飞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