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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29条

第91.929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航空器代管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该代管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由航空器代管人指派的负责管理文件的人员必须保证能随时向局方提供这些文件。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航空器代管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规范。航空器代管人如不能应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方暂扣、吊销其运行规范或中止其部分运行规范批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