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911条
第91.911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代管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代管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如设有的话,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地的地址;
运行规范的编号;
运行规范的生效日期;
负责监督该代管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列明了所有航空器所有权人、航空器型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最新清单;
批准代管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代管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对每架航空器的维修检查大纲的批准;以及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航空器应急设备的大修、检验和检查的时限或确定时限的标准;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