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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801条

第91.801条 适用范围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使用大型航空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使用本条(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人员或单位,无需按本章要求进行审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对于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可以实施一般私用飞行;

对于按照本规则H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对于按照本规则K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对于使用本条(a)款规定之外的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的人员或单位,无需按照本章进行审定,但其运行应当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章和条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