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721条
第91.721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随时能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MNPS、RNP5/10、RVSM等);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驾驶员的姓名;
(ii)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vi)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91.731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将本条(a)(2)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必须将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月。
对于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则L章第91.1037条的要求进行记录保存。
本条要求的记录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