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707条
第91.707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未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