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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17条

第91.17条 空投物体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

但是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能够避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本条不禁止此种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