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67条
第91.167条 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充分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航空器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
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
除本条(b)款规定外,然后从目的地机场飞到备降机场着陆;
在完成上述飞行之后,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45分钟(对于飞机),或30分钟(对于直升机)。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预计着陆的目的地机场具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对于直升机之外的航空器,云高高于机场标高600米,能见度至少5千米;对于直升机,云高高于机场标高300米或高于适用的进近最低标准之上120米(以高者为准),能见度3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