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405条

第91.1405条 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

跳伞活动实施前1天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跳伞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跳伞计划中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跳伞开始的日期和时间;

以距离跳伞目标的半径(千米)表示的跳伞区域的大小;

以下列方式表示的跳伞区域中心的位置:

当最近的VOR台距跳伞目标的距离小于55千米时,相对于该VOR台的径向方位和距离;

(ii)当最近的VOR台距跳伞目标的距离大于55千米时,相对于最近的机场、城镇或城市的方位和距离。

跳伞开始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预计跳伞持续的时间;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所用航空器的标识。

申请人在需要取消或推迟所申请的跳伞活动时,应当及时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