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037条

第91.1037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对于运行大型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除应当遵守本规则第91.721条或第91.819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地点存放本条规定的记录,并能随时提供给局方检查。

当运营人使用乘务员参加运行时,应当为其建立个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乘务员的姓名和所接受训练的日期、内容和结果。该项记录应当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如果使用的乘务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该记录应当从该乘务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

在飞机起飞前,运营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起飞。舱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乘客人数;

装载后飞机的总重;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重心限制;

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但如果飞机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真正的重心。在该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飞机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飞机的登记号;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机组职位。

飞机的机长应当将一份按本条(c)款制定的完整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上述记录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