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93条
第91.993条 航空器的维修检查大纲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制定飞机的检查大纲并保证按照检查大纲对飞机进行检查。
检查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对每个型号飞机实施检查的说明和程序,包括必要的测试和实际检查。说明和程序在编写时应当细化到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包括需检查的救生和应急设备)的的每个部件和检查区域;
实施检查的计划表,列出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使用次数及其组合表示的按照检查大纲应当检查的项目;
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的人员姓名和地址。
制定或修改检查大纲时,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检查大纲并获得局方批准。检查大纲应当依据下列文件之一制定: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救生和应急设备的制造厂家推荐的最新检查大纲或等效文件;
运行相同型号飞机的按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审定合格的运营人正在使用的作为持续适航维修大纲组成部分的检查大纲。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保证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持有现行有效的检查大纲。
局方可以要求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规则第91.315条的要求对按本条批准的检查大纲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