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75条
第91.975条 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
经局方批准后,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根据训练合同,使用下列训练中心为其人员提供本章所要求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按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其他经局方审定合格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营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其他航空器代管人运行的训练中心;
经局方批准的其他训练中心。
本条(a)款所述的训练中心应当经局方审定合格,并得到局方同意其为其他单位提供训练服务的批准。训练中心应当具备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设施、设备和训练课程,并具有足够的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能为航空器代管人提供本章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