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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09条

第91.909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代管人的设施地址,包括代管人主运行基地以及主维修基地(如设有)的地址;

代管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的代管服务的种类和项目;

代管人所具备的相关航空管理经历和资格,表明其有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航空器的代管服务;

代管人内部与所列种类的代管服务相关的主要人员的名单,以及这些人员的航空经历和资格;

申请书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对于拟实施本规则第91.901(b)款所述运行的申请人,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初次申请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