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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733条

第91.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