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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715条

第91.715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之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