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711条
第91.711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失效: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其运行合格证;
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运营人没有实施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超过一年,并且没有按本条(c)款要求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如果运营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运营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当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交还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