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