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营无菌器械不得有下列行为:
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
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
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经营无有效证件、证照不齐、无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出租或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不合格、过期或已淘汰无菌器械;
无购销记录或伪造、变造购销记录;
从非法渠道采购无菌器械;
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