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验证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该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停止销售或使用。对不合格产品,应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 对已销售给个人使用的不合格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告,主动收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