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凡是第一条所指的任何人,当其谋求在缔约国法院获得责任限制,或谋求 开释在此类国家管辖下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或退还其所提交的任何抵押品时,均适 用本公约,然而,当本公约的规则在缔约国法院被援用时,如果第一条所指的任何 人,在缔约国并无常住地点,或在缔约国并无主要营业处所,或为其谋求责任限制 或开释的任何船舶在当时并非悬挂缔约国国旗时,各缔约国可以全部或部分排除其 对本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下列船舶:

依照该国法律规定,意欲在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小于300吨的船舶;

缔约国在行使本款规定的任选权时,应将国内法规定的责任限制或者并无此种 规定的事实,通知本公约保管人。

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具体规定,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毫不涉及其它 缔约国国民利益的索赔.

缔约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不应使本公约适用于为钻探而建造或改建并从 事钻探作业的船舶:

当该国已根据国内法规定制订一项高于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责任限制时;或者

当该国已成为调节有关这种船舶责任制度的一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时。

在适用本款第1项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相应地通知本公约的保管人。

本公约不适用于:

气垫船;

用于勘探或开采海底自然资源或其底土的浮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