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09年) 第十六条 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