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的国防(2004年) 退役和安置

退役和安置

现役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安置方式主要有转业、复员、离休、退休。转业地方工作是安置退出现役军队干部的主要方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和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机构,市(地)视情设立相应机构。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和离休、退休工作。

2001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师、团级职务和军龄满十八年的营级职务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龄不满十八年的营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逐月发给退役金,享受终身,免征个人所得税。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所在地安置,具备相应条件的,还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根据家居农村或城镇以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情况,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做出妥善安排。根据服役年限不同,士官退出现役后分别作转业、复员、退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