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办理 第二十三条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办理 第二十三条 12328电话转办处理工作实行逐件回复制。承办单位应当将12328电话转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来电人,采取电话、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通信联络方式,适时征询来电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回复内容主要包括转办事项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处理依据等内容。无法与来电人取得联系的情形除外。 承办单位还应当将办理结果和回复情况及时反馈12328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