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