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四十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受理投诉 第四十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