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