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的决定(198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 中俄总理第十二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200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6年)
- 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及推广指南(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