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
-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2022年)
- 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