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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