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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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致电祝贺伊利埃斯库当选罗马尼亚总统(200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
- 加强亚欧财金合作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