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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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