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设立审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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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6年)
-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