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年)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地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送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
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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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
- 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14件)(2018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