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年)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地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送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
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13年)
-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14年)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