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5月16日答记者问(2000年)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4年22)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