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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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 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