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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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