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税务总局林草局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2019年)
应急部 中央组织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部 税务总局
林草局 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应急〔201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现就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二、 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三、 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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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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