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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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
-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