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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