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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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2005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