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局)、民语委(办)、教育厅(语委),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关于以语言相通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认同的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起,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以下简称三部委)在民族地区探索开展了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双语指国家通用语言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下同)。为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重要意义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除部分民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共使用28种文字;中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推广普通话,平均普及率已达到70%以上,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民族地区普及率甚至低于40%。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对于引导民族地区各族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构建双语和谐关系,服务民族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是促进各民族沟通、理解和认同,服务民族团结的现实需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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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2024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2011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