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宗教事务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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