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西部〔2014〕28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2015—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机遇,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集聚、经济繁荣的活力老区;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打造天蓝山青水净的美丽老区;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人民安居乐业的幸福老区;着力促进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发展,弘扬老区革命精神与民族文化,打造全国旅游文化示范的文化老区,努力探索革命老区跨越发展、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加快老区开发建设步伐,增强老区自我发展能力,使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推动《规划》实施,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和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5年2月9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1981年)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
-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