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请示》(黑政发〔20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管辖。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二、
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三、
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青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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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5年)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