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云政发〔1999〕24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版权局关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
-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
-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 应急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YYYY年MM月DD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