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1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修改为: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1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颁布。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