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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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2011年)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2005年)
-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