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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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YYYY年MM月)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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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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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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