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农业部决定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
将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农业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
将第四条第五项中的“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修改为“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50头,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100只”。
将第四条第六项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在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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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