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温家宝(2005年)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在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在现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略,才能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且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使之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要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特别是要在“多予”上下功夫。经过全党全国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归根到底,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全面的目标,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实效,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地推向前进。
下面,我就当前“三农”工作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
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城市发展很快,农村发展滞后。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必须改变这种状况。这就要求我们从思想认识到工作部署都必须有一个大的转变,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调动各方面投入的积极性,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会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而且会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要作为今后几年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力争通过“十一五”时期的努力,使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在这方面,2006年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首先,财政性建设资金要向农村倾斜。关键是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向更多地支持农村建设转变。这是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性举措,直接关系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扩大国内需求,对国家的长期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要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农村,把工作重心逐步地转向农村,把掌握的资源更多地投向农村,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在制定发展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增加资金投入时都要向农村倾斜。有条件的地方,步子要迈得更大一些。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支农资金协调整合的力度,提高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各类金融机构也要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切实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
其次,要重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实行市管县体制的初衷,就是为了发挥城市的带动效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城市经济实力和财力大为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大改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也要看到,城乡差距在明显拉大。今后,各大中城市都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通盘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加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郊区和所属县乡的投入,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的延伸,同时组织城市有关单位和企业帮扶农村,增强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局面。
第三,要充分发挥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国家财政要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要加快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
关于农村综合改革问题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很不容易,但巩固成果的任务更为艰巨。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既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紧迫任务,又是解决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所在。千万不要以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负担问题就从此解决了。如果改革不彻底,我们可能面临两种严重情况:一种是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卷土重来,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一种是基层组织难以正常运转,无法履行应尽的职责。防止这个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将农村综合改革推向前进。只有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下决心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快事业单位整合,妥善安排分流人员,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农村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问题,才能最终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这与取消农业税本身相比,任务更艰巨,意义更深远。
我着重讲一下乡镇机构改革问题。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说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乡镇机构该履行的职能、该提供的服务,不仅不能削弱,还要逐步加强。乡镇机构改革要按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做到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中,要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转变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招商引资、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同时要努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宣传、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是抓事业单位整合与改革。关键是要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要通过整合现有事业站所,提高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三是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这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既是重要环节,又是难点问题。要在严格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政策、方案和操作程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竞争上岗,严禁搞暗箱操作。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方式,帮助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方案,把改革引向深入。同时,还要继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粮食流通体制和征地制度等改革,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三、
关于粮食问题
粮食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闪失。近两年,中央针对前几年粮食生产连年下滑、供求关系趋紧的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扶持政策措施。主要是实行“三减免、三补贴”,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同时坚决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实践证明,这些改革和政策是正确的,作用是明显的。粮食生产出现了重大转机,对防止通货膨胀、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粮食生产的基础并不稳固。这两年粮食产需仍然存在一定缺口,每年都要挖几百亿斤库存。从今后长期趋势看,我国人口增长、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粮食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粮食如果出问题,就是全局性的问题,就会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粮食问题上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这是要始终坚持的方针;二是努力保持粮食供求的紧平衡,这是宏观调控的目标。粮食产量过低,粮食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粮食供大于求,就会造成粮价下跌,影响农民收入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使粮食供求保持紧平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根本的是要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做到藏粮于地和藏粮于库相结合。同时还要善于把握吞吐调节和粮食进出口的时机和力度,加强和改进对粮食市场的调控。
2006年的粮食生产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市场价格是刺激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最主要因素,但保持粮价平稳或略有回升难度很大。由于农资价格上涨,使粮食生产效益有所下降,直接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建设用地每年仍以400万亩的速度在占用耕地,而且占的多是好地,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的余地越来越小。这两年粮食连续增产与气候总体有利有很大关系,2006年气候条件还难以预测,一遇天灾粮食产量就可能下来。另外,由于连续两年丰收,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对粮食生产有所放松。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注意。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关键有两条:一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要认真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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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4月16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2003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周一岳等2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4年)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