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四、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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