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年)
一、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四、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5年)
-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2016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2023年)
-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