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
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
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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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