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
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
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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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