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2016年)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 调整原则
(一)
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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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