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2016年)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 调整原则
(一)
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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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
-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201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